在世俗的消费话语体系中,“副教授”、“换妻”、“聚众淫乱”的文字组合足够吸引眼球,所以南京马尧海副教授被以“聚众淫乱罪”起诉后马上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这丝毫不令人意外,然而更值得关注的是“聚众淫乱罪”背后的逻辑与常识。[发表意见]

法律不是道德本身。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反法律的必不容于道德,而有损道德的却不一定都违法。

法律不是道德本身,是道德的底线

法律和道德既有联系,又明确的区别:法律不是道德。前者是制度范畴,后者是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的主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而道德强调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法律由国家强制力实施,道德却深藏于人的内心。法律是用来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当一个人的行为伤害或者影响了其他集体或者个人,此时需要法律对其进行惩罚。

违反道德,不必都以《刑法》论处

一位著名的律师对我这样简单的概括: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反法律的必不容于道德,而有损道德的却不一定都违法。也有人拿“社会道德”说事,说“换偶”者的行为破坏了社会价值观与社会道德。但是如果在没有伤害其他人的前提下影响了社会道德,需要用《刑法》来惩治吗?我们还有平时津津乐道的“道德法庭”和“舆论批评”。在此案中,马晓海和他的“同道”们在私人空间行私密之事,他们影响到谁、伤害到谁,需要商榷。

保护他人,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总是在自己看不惯别人的时候,就产生本能的憎恶或者恐惧,于是导致攻击,就要消灭它。等自己的利益被伤害的时候,却想起了要用法律保护自己。这怎么可能呢?法律保护不了他,就也不能保护你。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别人就是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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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性”和我们生活中的吃饭、喝水、睡觉甚至看电视一样,都是生活自然的组成部分,仅此而已。

我们没有那么多“敌人”或“敏感”

自唐朝以降,我们这个民族对于性的认识总体上越来越保守了,直到近现代基本达到“谈性色变”的地步。在传统观念里,“性”的同义词包括“低级趣味”、“流氓”、“无耻”、“不可告人”甚至“罪恶”。于是我们羞于谈“性”、耻于谈“性”,尽管我们心里都明白,谁都离不开这事。“性”是如此敏感,那么“换偶”在人们眼中成为洪水猛兽也就不难理解了。其实对于一些少数族群的性取向,我们都有一个逐渐理解接受的过程。比如说同性恋,在30年之前简直是禁忌,到今天我们也会去接纳他们,因为他们和我们都是一样的人,我们不必视之为怪物、为异类,必欲除之而后快。

辩护不意味鼓励,世界并非二元的

质疑以《刑法》惩罚“换偶”并不意味着支持它、鼓励它或者也要去尝试它。国人习惯了二元化思维模式:不是赞成就是反对,如果你为它辩护,就是它的支持者。如果说今天的中国是一个理性开放的大国,那么今天的中国人首先应该学会怎样以健康和理性的角度去观察世界。希望总有一天大多数公民都能意识到,这个世界是多元的,在不影响和伤害其他人的利益的前提下,我们应允许“不同”的存在,也许你不喜欢他们,你可以谴责、可以抨击、可以退避三舍、更可以洁身自好。但却不必要消灭那些你不喜欢、却又不伤害他人的人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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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学武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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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换妻案不涉及侵害个人隐私

一个社会是有一定社会准则要求的,群男群女在一起淫乱,对社会有很不好的示范效应,会引起婚姻家庭的混乱,社会的混乱,难道是我们所推崇的吗?允许的吗?《刑法》第301条聚众淫乱罪是必要的。[详细]

甘绍平 社科院哲学所伦理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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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伤害他人不应受管控

“性”行为关系到个人的选择,在这个问题上最高的伦理学原则是不伤害。就未婚者而言,如果说是双方愿意,没有出现身心上的伤害,跟别人没有什么关系。如果换偶活动涉及的是已婚者,则要看双方的态度。[详细]

李银河 社会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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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银河: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
  • 李银河表示,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建议取消。“这一罪名原来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后,这一罪名却保留下来,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中。这一罪名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因此建议取消。”[详细]

也许根据现行的法律条文,马尧海会受到《刑法》的处罚,但是不管是在法律层面还是社会层面,此案都带给我们深深的思考。社会主义法制是个逐渐完善的与时俱进的过程,从流氓罪到聚众淫乱罪,都是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有针对性的法律设置,然而距离上一次的《刑法》修正13年过去了,是否应该根据当今中国社会的特点进行修订值得立法者参考。对于每一个公民,这是一个理顺逻辑和回归常识的过程,多一些理性的思考,少一点生物应激性似的激动和愤怒,生活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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